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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9-03-12 15:04  文章来源:阜平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阜平县关于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及对县域经济有突出贡献者的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调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各企业项目建设和开放引资的积极性,激励全县人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支持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外厂矿、企业、机关、乡镇、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凡从县外或国外引进用于支持阜平企业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待资金到位后,根据所引资金的种类,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单位)奖励。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资额的5%奖励;
2、引进无息有偿资金,按引资额的2%奖励;
3、引进有息有偿资金,按引资额的1%奖励;
4、鼓励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各项专款(包括国债资金)。争取上级专款超前三年平均数额部分按5%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争取专款所需费用,剩余部分补充机关经费。
5、鼓励单位或自然人引进各类捐赠资金和物资,并按捐赠价值的2%给予引荐人(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也可按捐赠者或引荐人意愿处理,报县商务局备案。
第四条 凡为我县引进项目的,内资外资项目兴办形式不限,待资金到位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5%予以奖励。
第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对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待项目运作成功后,酌情给予1000-50000元奖励。其中,引资到位额100亿元以上,奖励5万元;
引资到位额50亿元-100亿元,奖励3万元;
引资到位额10亿元-50亿元,奖励2万元;
引资到位额1亿元-10亿元,奖励1万元;
引资到位额5000万元-1亿元,奖励5000元;
引资到位额 1000万元-5000万元,按到位额的
0.01%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对我县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引资人特别奖励。
第七条 鼓励生产性工业企业投资新项目(扩建)和跨行业经营。凡是当年投资新项目(扩建)或跨行业经营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授予法人代表县域经济特别贡献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条 为县内企业承接定单或为建筑施工单位引荐县外承包工程的,按定单和工程额的1-2%给予中介人奖励。
第九条 为县内企业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的,一经被企业采用,按新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内新增利润的2%予以奖励,也可按双方约定兑现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条 为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科技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其他方面急需人才,经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一经录用,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00-2000元。
第十一条 对县内纳税贡献企业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凡当年缴纳税金额在前十名的企业均授予特别贡献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对在本年度对外开放、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县直部门干部除享受物质奖励外,并作为调整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奖励的确认、兑现
引资人主要指引荐境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
1、确认
①项目引资人采用登记制,在项目注册落户时同时填报相关登记表格,提供由合作双方出具的认可证明信,报县商务局备案。
②引资到位后,由符合受奖条件的引资者(单位)提出申请,受益企业签署意见,报县商务局审核确认,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奖励,由县商务局及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③外来投资企业和纳税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④直接资金到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银行部门出具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等;境外物资设备的确认,需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的确认,需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由县商务局审核。
⑤争取上级部门的各项专款(包括国债资金),由财政局、发改局审核确认。
⑥企业缴纳税金金额的确认,需由税务及财政部门出具法定完税证明。
2、兑现
①引进资金项目的,待项目全部资金到位并正式投产后,由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每年度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不重复计算。
②引资人的引资奖励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引进资金为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③如果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引资人,按照每个项目只发放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
④对利用引荐内外资骗取奖励者,除追回奖金、取消奖励外,还将严肃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由受益单位或县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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